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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申辩归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明确的申辩方向,对于因涉嫌包含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来讲,律师可以为其获取有罪申辩,而适当的书写的辩护词,也就是非法经营罪有罪辩护词,下面我们一起想到这个辩护词是如何写出的吧。辩护词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行通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之委托,指派我们兼任其辩护人。
通过查询卷宗材料及参与庭审 ... 有罪申辩归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明确的申辩方向,对于因涉嫌包含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来讲,律师可以为其获取有罪申辩,而适当的书写的辩护词,也就是非法经营罪有罪辩护词,下面我们一起想到这个辩护词是如何写出的吧。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行通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之委托,指派我们兼任其辩护人。通过查询卷宗材料及参与庭审,辩护人对审理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罪非法经营罪持有异议,并指出张某某之不道德不合乎非法经营罪之主客观要件。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涉及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做到有罪申辩: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人张某某之向警方运输不道德否归属于非法经营不道德? 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之不道德否包含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张某某之向警方运输不道德否科非法经营不道德。
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某向警方运输6万余元烟草的事实没异议,但指出其向警方运输不道德并非非法经营不道德,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阐述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之运输不道德非经营不道德。依照《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之非法经营拒绝行为人出于攫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实行未经许可经营专营、官营物品或者其他容许交易的物品的不道德,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攫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客观上有非法经营不道德。
然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虽若无证运输之违法行为,但其并非运输为业,亦无通过此次运输牟利的目的,其运输不道德是为其“卖”“买”烟草不道德服务,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故单就其运输不道德而言,似乎无法视作非法经营不道德。那么就不应分析其运输不道德所服务的“交易”不道德否具备非法经营之性质。(二)被告人张某某之运输不道德服务的“交易”不道德并不具备非法经营不道德性质。
依照《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之非法性反映在行为人有未经许可经营科国家专营、官营之烟草的不道德,而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之运输不道德服务的“交易”不道德皆合乎法律规定,即其经营烟草的不道德不具备非法性。1、被告人张某某之“卖”烟草不道德不具备非法性。毋庸置疑,烟草专卖局似乎具备香烟经营资质,被告人张某某亦几乎有理由坚信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客户经理申某卖给其的、有巨野打码的香烟系由烟草专卖局合法出售的香烟,且有证据证实涉嫌香烟系由从烟草专卖局仓库明确提出,故被告人张某某之“卖”烟不道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非法性。
2、被告人张某某之“买”烟不道德亦不具备非法性。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之“卖”烟不道德与“运”烟不道德似乎是为其“买”烟服务的,那么被告人张某某之买烟不道德否合法就沦为其不道德否包含非法经营罪之关键,而被告人张某某之买烟不道德否合法的关键就在于其否持有人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准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通过调查取证,辩护人被迫失望的明确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所经营的烟酒服务部才是具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准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故被告人张某某之“买”烟不道德似乎不具备非法性。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之运输不道德并非独立国家的经营不道德,而其运输不道德所服务的“交易”不道德皆具不具备非法性,即其运输不道德并非非法经营不道德。既然不科非法经营不道德,其不道德似乎不合乎非法经营之主客观要件,无法包含非法经营罪。
二、被告人张某某之不道德不合乎非法经营罪之主、客观要件。(一)被告人张某某并无非法经营之不道德,其不道德不合乎非法经营罪之客观要件。
依照《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在客观上展现出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官营物品或者其他容许交易的物品,即有非法经营之不道德。如前所述,被告人张某某虽若无证运输不道德,但该不道德为其交易烟草不道德服务,而非独立国家经营不道德,且其交易烟草不道德皆合乎法律规定,故其不道德似乎不合乎非法经营之客观要件。(二)被告人张某某之不道德不合乎非法经营之主观要件。依照《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在主观上展现出为行为人具备攫取非法利润的目的,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然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未通过运输不道德牟利,其所谋利益似乎来自烟草之交易,而其交易烟草不道德具备法定机关合法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故其所谋利益似乎是合法利益,故其不道德不合乎非法经营之主观要件。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所谋利益系由合法利益,且其未实行任何非法经营不道德,故其不道德似乎不合乎非法经营罪之主、客观要件,不不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惩处。
三、被告人张某某之不道德系由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一)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向警方运输烟草者(非经营性)缺少法律依据。
被告人张某某向警方运输香烟的不道德客观存在,辩护人亦并不坚称其不道德具备违法性,但纵观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仍未任何关于向警方运输烟草(非经营性)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故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之不道德有悖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二)被告人张某某之不道德不应由行政法规不予调整。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行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五品价值多达5万元的应判处充公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五品和违法扣除的行政处罚。可见立法者已将向警方运输烟草专卖五品的不道德视作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刑事违法行为,故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向警方运输价值6万余元香烟的不道德理应行政法规调整。
四、关于鲁高法[2007]94号通报的效力 我国刑法定罪量刑原则实行的是罪行法定原则,法律的说明权利在我国立法法有明确规定是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说明,而鲁高法 [2007]94号通报第五条第一项将没运输准运证的不道德依照非法经营罪展开定罪惩处,其不道德是对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不断扩大说明,有法律之斥,所以该94号规定是打破权限制订的,科无权说明之不道德,故本案不不应限于鲁高法[2007]94号通报。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之不道德不合乎非法经营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其不道德无法包含非法经营罪,且审理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罪非法经营罪显属适用法律失当,辩护人请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有罪,以反映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辩护人:王律师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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