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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一词对于现在的很多人都会陌生,而且领养在社会上也是有法律维护的,那么哪些人可以被领养?领养关系正式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就由大律师小编入大家讲解涉及科学知识!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反感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领养:(一)失去父母的孤儿;(二)查询将近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类似艰难无力养育的子女。” 我国实施容许送养的原则,在一般来说情况下,下列三种儿童可以被他人领养: 一是失去父母的反感14周岁的孤儿。何谓孤儿,词典上有两种说明。一曰杀了父亲的儿童,如孤儿寡母一词。
二谓父母双亡的儿童。为了防止歧义,收养法列明孤儿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孤儿丧失了父母,可以被他人领养,以重新得到父母的寒冷。
二是查询将近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指被遗弃的婴儿。弃婴查询将近生父母的,可以被领养。弃婴长大了仍查询将近生父母,之后无法再行称之为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询将近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佩。
对于误入的儿童,经过非常时间显然查询将近生父母的,均可称作查询将近生父母的儿童。弃婴之外的查询将近生父母的儿童均可被他人领养。三是生父母有类似艰难无力养育的反感14周岁的子女。生父母有类似艰难,显然无力养育自己的反感14周岁的子女,该子女可以被他人领养。
有类似艰难与无力养育是因果关系。因有类似艰难而引发无力养育则可送养子女。
虽有类似艰难但有能力养育,仍无法送来养子女。“类似艰难”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所谓婚生子女,父母服长刑,子女多生活艰难等等。生父母有类似艰难无力养育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领养关系正式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领养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
领养关系自注册之日起正式成立。1、领养查询将近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注册的民政部门应该在注册前不予公告。2、领养关系当事人不愿议定领养协议的,可以议定领养协议。
3、领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拒绝办理领养公证的,应该办理领养公证。领养关系正式成立后,公安部门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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